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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违法食品最高罚20倍货值

    产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考核目标 产品存安全隐患须被召回

  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最高将被处以货值20倍的罚款。此外,产品安全监管被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关于非法生产

  违法使用添加剂最高罚10倍

  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违法生产工具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如造成严重后果将吊销许可证照。

  同时,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将由农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造成严重后果也将吊销许可证照。

  此外,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关于问题产品

  产品存安全隐患须被召回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销售者接到生产企业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此外,销售者如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也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造成严重后果将吊销许可证照。

  ■关于监管责任

  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将被问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履行监管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此外,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严禁相互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将由监察机者任免机关对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