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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香港食品标签新规定

    香港《200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有关食物标签的新规定36个月宽限期已届满,于2007年7月10日生效。

    新法例改变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a)标示致敏物质的规定;(b)标示食物添加剂的规定;(c)标示日期的格式规定。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规定,如有已知可导致过敏的物质存在于食物中,须在食物标签作出声明。可导致过敏的物质包括:(i)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裂谷小麦、它们的混合变种及它们的制品);(ii)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iii)蛋类及蛋类制品;(iv)鱼类及鱼类制品;(v)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vi)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vii)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

    对食物添加剂的标示要求。添加剂如构成预先包装食物的配料,须列明该添加剂的作用类别及其所用名称或它在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的识别编号。如:食物如含有添加剂苯甲酸作为防腐剂并构成食物的配料,便须在配料表中说明该添加剂的作用类别,以及其所用名称或它在国际编码系统中的编号或它在国际编码系统中以“E”为词头的编号,即防腐剂(苯甲酸)或防腐剂(E210)或防腐剂(210)。

    有关日期的格式规定。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保质期说明不再须依日、月及年的严格次序列明,日、月、年可按任何次序标明。业界须分别以英文字母“DD”、“dd”、“D”或“d”并以中文字“日”标明日子,以英文字母“MM”、“mm”、“M”或“m”并以中文字“月”标明月份,以及以英文字母“YY”、“yy”、“Y”或“y”并以中文字“年”标明年份。

    近年来,各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要求越来越高,修改也日趋频繁,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随时注意收集相关进口国(地区)有关法规的变化,及时修改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使其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