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超市卖场和社区食杂店销售的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必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并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时,特别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食品快过保质期商家要提示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意见》时,首次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方式提出要求:在超市卖场和社区食杂店等销售的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不能隐瞒消费者,必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并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意见中还提出,食品销售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包括食品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并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报告工商机关处理,如实记录食品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