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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品法规 保障饮食安全

    编者按:2007年是中国食品安全关键年,这一年大事多、喜事多,出台、实施了大量涉食法律、法规,可谓振奋人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出台直接推动了食品召回制度在国内食品市场的规范运行,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的名义出台食品召回相关办法。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的各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要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   规定 规范

我国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8月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及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明年9月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的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食品的配料清单、产品执行标准号;食品标准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还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从今年12月正式施行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SB/T 10426-2007)经商务部公告,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从餐饮企业经营应具备的基本要求、经营场地、设备设施、规章制度、卫生安全和后续处理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企业。标准在提倡餐饮业规模化经营的同时,兼顾了中小型餐饮企业的经营特点,具有较强的行业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本标准还根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从环保和节能的角度提出了餐馆减少使用一次性木筷等要求。

《出口蜂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完成统稿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组织全国13个检验检疫局的蜂产品专家在大连召开会议,顺利完成了《出口蜂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统稿工作。
      《出口蜂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适用于出口蜂蜜、蜂王浆的摇蜜、取浆、加工、检验、检测、追溯、产品召回等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涉及出口蜂蜜、蜂王浆生产链中一个或多个环节的组织及其加工、出口单位。

卫生部出台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

      2007年10月22日发布《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在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对规范餐饮业的自身管理和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意义。《规定》要求:所有的餐饮经营者必须到证照齐全的市场或供货商处采购;现场查验保证产品合法性、一般卫生状况、标签标识及检验合格证明;索取供货单位的购物凭证;进行进货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记录台账。《规定》的出台为实现《全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中提出的县城以上城市餐饮业100%建立索证和验收制度,《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提出的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的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关键词 办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五月施行


      今年5月1日起,商务部颁布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办法》的核心条款是第七条,该条规定了市场应当建立的五项管理制度,包括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根据规定,市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除了行政处罚手段,《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以此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和推动作用。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此加强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九月施行

      2007年8月13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办法》确定了中央储备肉操作单位、质检单位、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职责范围,规定对中央储备肉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并明确了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程序。《办法》还对中央储备肉的入储、在库(栏)、轮换、出库(栏)和动用以及质量等各个管理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对操作单位、质检单位、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办法》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十二月实施


      卫生部发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而《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办法》明确提出,新资源食品是指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属性的食品原料,将原来的针对食品产品管理转变为管理食品原料。《办法》将原审批具体食品产品改为审批食品原料或成分,取消了批准证书,将审批新资源食品(包括相关内容)的形式改为以名单形式向社会公告,与公告名单实质等同的新资源食品产品不必再行申请。

关键词 国标

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7月施行

      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水质检测的指标由1985年的35项增加到106项,增加了71项,涵盖生活饮用水水质等多项卫生要求,还增加了对甲醛、苯等含量的检测项目。新标准还规定包括矿泉水、纯净水等生活饮用水必须在包装上注明PH(酸碱度)值,也就是说,今后购买不管是瓶装水还是桶装水,都可以看到外包装明确标示的PH值。

《调味品分类》国标9月正式实施

      9月1日,《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它对调味品进行了更为准确的分类定义,新的分类不仅包含了食用盐、食糖、酱油等传统调味品,也将鱼露、蚝油、橄榄油、香辛料、鸡精、鸡粉等新型调味品纳入其中,从而使我国调味品产品体系更加完备。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10月实施

      从今年10月1日起,《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首次以国标的形式对酒类企业提出警示语标志方面的要求。《通则》要求:酒类产品标签上必须标志酒名、配料清单、酒精度等内容,不得使用虚假或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介绍产品;玻璃瓶包装的啤酒须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警示语;酒精含量超过0.5%的酒精饮料须标注诸如“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警示语。

首部糕点类国标12月实施

      12月1日起,由国家标准委制定的国内首部糕点类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这部标准对中式糕点的分类、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等提出明确要求。由于月饼已有专项国标,该标准没有包括月饼,也不适用于裱花蛋糕。
      《糕点通则》中明确规定,糕点中不得用过期馅料制作糕点,并且糕点中不得检出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菌。

味精新国标12月起正式实施

      味精是每个家庭常用的调味品,其新的国家标准于12月正式实施。
新国标要求,味精产品必须无肉眼可见杂质,且没有异味。增鲜味精,谷氨酸钠含量不低于97%,添加剂含量不得超过3%。
      标准首次对加盐味精和增鲜味精的理化要求进行明确要求。按规定,加盐味精产品的谷氨酸钠含量应不低于80%,食用盐添加量应低于20%,铁含量低于等于每千克10毫克;对于增鲜味精则要求:谷氨酸钠含量不低于97%,增鲜剂呈味核苷酸二钠不低于1.5%,铁含量低于等于每千克5毫克等。
      按标准规定,无论是加盐味精还是增鲜味精,都需用99%的味精来加盐和进行增鲜。

葡萄酒强制性国标明年起实施

      经过修订的葡萄酒国家标准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在生产领域里实施,并由推荐性国家标准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标准将葡萄酒分为优、优良、合格、不合格和劣质品5个等级,并对年份葡萄酒、品种葡萄酒等给出明确定义。按色泽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和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为干葡萄酒、半干葡萄酒、半甜葡萄酒和甜葡萄酒;按二氧化碳含量分为平静葡萄酒和起泡葡萄酒。
       新标准强制规定,所有产品中均不得添加合成的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增稠剂。

首部《营养强化小麦粉》国标明年出台

      为规范“强化面粉”的生产,我国预计于明年初出台《营养强化小麦粉》首部国家标准,标准将对营养强化小麦粉(面粉)的营养素添加种类、添加量等进行明确规定。
      国家标准委介绍,所谓面粉的营养强化,主要是对面粉中比较缺乏的而人体又必需的营养成分进行强化添加。
      标准规定允许在面粉中添加的营养成分包括维生素、氨基酸和矿物质三大类。
      而营养强化面粉中允许添加的营养素,都是依据《食品营养强化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则必须向卫生部门报批。

饼干产品新国标明年5月实施

      新的饼干国家标准在今年6月份已经通过审查,将于明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届时,新的饼干国家标准将取代1988年制定的13项饼干行业标准。
      新的饼干国家标准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新的饼干国家标准规定,巧克力饼干必须要在外包装上标明巧克力的具体含量以及营养指标等,这无疑更加重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便消费者根据身体状况有选择地购买。消费者购买时还要注意看厂名、厂址、电话、执行标准、配料表是否齐全,是否在保质期内,注意产品上是否贴有“QS”质量安全标志。

关键词   行标

《鸡粉调味料标准》七月实施

      新颁布的《鸡粉调味料标准》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明确规定,鸡粉中总氮含量不低于1.4g/100g,其他氮含量不低于0.4g/100g。新标准对鸡粉产品的定义是:以食用盐、味精、鸡肉或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其他辅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剂,经混合加工而成,具有鸡的浓郁香味和鲜美滋味的复合调味料。这意味着“无鸡”鸡粉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速冻面米食品》新行标七月实施

      商务部2007年第5号公告批准《速冻面米食品行业标准(SB/T10412-2007)》于2007年7月1日实施。
      新标准《速冻面米食品》(SB/T10412-2007)在强调加工原料品质的同时,还明确表述“速冻面米食品”的“速冻”含义,即:“使产品迅速通过其最大冰晶区域,当平均温度达到-18℃时,冻结方告完成的冻结方法”。即速冻食品在强冷环境下,使食品的中心温度迅速降到-18℃以下,从而有效保持食品天然的色泽、风味及营养成分。规范速冻面米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上述的冻结方法进行冻结加工。标准还在理化项目和指标、检验方法、标签与标志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调整。

《调味料酒》行标七月实施

      《调味料酒》国内行业标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规定,将调味料酒从之前的酒类归类中分离出来,纳入调味品领域。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对调味料酒的正确归类。目前国内有60%以上的调味品企业都在生产调味料酒,该项新标准的实施对生产企业来说有实质性的好处,因为在新标准实施前,对调味料酒的征税一直按照酒类产品的标准来实施,而新标准实施后,征税将按照调味品产品来对待,使得生产成本减轻。

腐乳调味料新行标11月实施

      腐乳调味料新行业标准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降低了食盐的含量,将食盐下限调整为每百克不低于6.5克,以求产品更有益健康。
新标准将腐乳产品明确定义为: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加工磨浆、制坯、培菌、发酵而制成的调味、佐餐制品。
      新标准最重要的是降低了腐乳食盐含量的下限。将食盐下限全部调整为不低于每百克6.5克。

《榨菜酱油》行标12月实施

      经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5号, 由中国调味品协会组织制定的《榨菜酱油》行业标准于2007年7月30日正式公布。
      该标准的标准号为SB/T 10431-2007,标准正式实施日为2007年12月1日。

《酱腌菜》行标明年3月实施

      商务部发布第72号公告,由中国调味品协会和北京市六必居食品公司共同起草的《酱腌菜》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正式发布,标准号为SB/T10439-2007。
      新标准将代替原有的行业标准,标准正式实施日期为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