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产业信息 > 政策法规 > 文章内容

上海市明确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创建总体要求

    2008年4月22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工作会议,向全市各区县明确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创建总体要求。

  2008年上海市将再创建32个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加上2007年全市已建立的45个食品安全示范街(区),总数将达到77个。共涉及食品店、超市、餐饮单位等食品经营单位2883户。在创建要求中,“笑脸公示”首次成为全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的统一标准。

  会议下发了《食品安全示范街区达标指导要求》和《上海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操作指南(2008版)》等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示范街区达标指导要求》规定,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需要确保区域内市容市貌及环境整洁,经营秩序良好,无流动摊贩、街头摊点和无证经营单位;所有食品经营单位均作出食品安全承诺,100%建立统一的经销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餐饮单位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并达到B级以上,从业人员100%持健康证上岗;食品经营和餐饮单位需落实“笑脸”监督检查公示制度,统一亮证经营、统一监督检查公示标识;监督部门对示范街(区)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及时率要达到100%;市民对示范街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9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08年底对全市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组织验收,进行创建成效评估,对食品安全示范街(区)进行命名并提出长效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