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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起草工作完成

     为配合《反垄断法》今年8月1日起实施,正确开展反价格垄断的执法工作,国家发改委最近已经完成《反价格垄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起草工作,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可操作性。

  价格垄断是垄断行为中一种最重要的形式。《规定》(草稿)对价格垄断协议作了细化规定,并列举了三项价格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即实行垄断价格、低价倾销和价格歧视。《规定》(草稿)对垄断价格中的“不公平高价”和“不公平低价”分别规定了数量标准;对低价倾销,《规定》则明确按照国家发改委此前已颁布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进行认定;对价格歧视行为,《规定》(草案)明确其含义是“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或者变相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但依法对有关交易相对人实行价格优惠除外。”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李镭日前表示,目前最为典型的价格垄断协议的形式有两类:一是协会、理事会等行业组织召集有关企业商讨价格问题,统一调整价格;二是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大企业、重点企业主导行业会议,出面协调制定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2007年,全国共查处价格垄断案件70余件。

  此外,专家们表示铁路退票收手续费、银行小额存款收费、石油行业给自己油站供油、电信订购协议与联盟政策等皆可能涉嫌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