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产业信息 > 政策法规 > 文章内容

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本月20日起正式实施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是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广泛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公众意见,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并对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和世贸组织成员评议意见进行慎重研究,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的。
  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品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其中,有相应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280种;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77种;食品用香料1853种;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159种;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55种。
  与以往标准相比,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没有生产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甲醛等品种;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调整食品用香料分类、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等。
  本次标准修订始终贯彻以下四项原则:
  一、以风险评估和工艺必要性原则为基础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我国已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按照风险评估的安全性和食品工艺使用的必要性原则进行了审查,删除了一些经过风险评估不适宜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按照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了不需要限定使用范围和残留量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和需要限定使用范围的名单;删除了部分没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二、积极参照国际标准及其他国家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了《法典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eneral Standard on Food Additives GSFA),规定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法规标准,对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分析了上述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并参考了CAC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
  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方面,CAC制定了《Guidelines on Substances used as Processing Aids》(CAC/GL75-2010),澳大利亚新西兰制定了加工助剂的使用标准standard 1.3.3《processing aids》。在我国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原则和规定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了上述指南和标准。
  在食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方面,CAC制定发布了《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Flavourings 》(CAC/GL 66-2008),本次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制定过程中参考了上述使用指南。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我国食品工业需求原则
  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修订过程中,对我国食品工业用加工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增加了部分急需使用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删除了部分已经不再使用的物质。在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等制修订过程中,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代表性企业充分参与,使制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能够符合我国的实际使用情况。
  四、以清理整合为主,重点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
  为了便于使用者的查询,本次修订对现行GB2760-2007和2007-2010年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清理整合,同时重点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