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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拟出台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修改第三稿)》(下称《办法》)日前在湖南省政府法制网公示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6月4日前。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程监督管理的要求,统一组织、协调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机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主体和具体监管方式,有效解决监管空白或者职责不明确的问题,确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覆盖;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办法》还规定,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食品原料处理及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器具及供水、消毒、通风、照明、防尘、防鼠、防蝇、冷藏、洗涤、废水处理、垃圾存放等设施;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有健全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另外,食品摊贩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25米以上;配有防雨、防尘、防污染、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加盖或者密闭的废弃物容器;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