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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行业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并采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意见,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目前,盐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统一为17%,较其他人民生活必需品行业,如粮油13%的增值税率,税赋较重。粗略计算,此次调整盐产品增值税率,可使盐行业利润增加6亿元,加上2007年2月盐业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调整,盐行业新增利润近10亿元,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