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按照市民提供的线索,新抚工商分局富平路工商所查获一起火锅料冒充辣椒面事件,经营业者被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
5月6日,市民举报在共达农贸市场附近有一业户出售的辣椒面与其包装内的产品严重不符,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新抚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这家调味品销售网点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业户出售的两箱标示为“韩松辣椒面”的产品,内装商品不是辣椒面而是散发香料味的东西,小包装上也没有标识,纯属“三无”产品。面对执法人员的质疑,业主说这些货是她从沈阳南二马路进的货,她也不知道里面装的什么东西,只知道这东西是用来下火锅的调料。这50袋所谓的“韩松辣椒面”,是以每袋4元钱购进的,对外销售4.5元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另外,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