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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食用盐碘含量确定新标准明年3月15日实施

  12月29日获悉,为巩固防治成果,贯彻落实国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防治策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和盐务管理局组织专家,按照卫生部要求,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规定,结合我区碘缺乏防治工作实际和近年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向国家呈报了内蒙古自治区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内蒙古自治区食用盐含量确定为25mg/kg,允许波动范围18-33 mg/kg,新标准从2012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考虑该区地域辽阔和食用盐储备量等实际,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在9个月新旧标准食用碘盐可同时在市场销售,之后,全区食用盐碘含量一律按新标准碘含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