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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确定地方食用盐碘含量 平均水平为30mg/kg

     为科学、规范、有序做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7月20日,甘肃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8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建立绩效考评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已于今年3月15日起开始实施。按照《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要求,依据近几年全省碘缺乏病病情监测人群碘营养水平的平均水平为30mg/kg,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21-39mg/kg。为做好这项工作,甘肃省要求,省级财政对高危地区重点人群的碘缺乏病防治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自2012年3月15日起,碘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更换包装、加碘技术改造等为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食盐价格。原则上同品种、不同碘含量的食盐零售价格应当保持相同水平。

  《通知》还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新的盐碘标准开展碘盐日常监测工作,以2012年3月15日为界,之前生产的碘盐在允许销售期内按旧的盐碘标准判定,之后生产的碘盐按照新的标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