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7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第1017004号通知,目前对鱼类干制品中混入河豚的检查是根据2007年5月11日的食安输发第0511008号法律实行的,但由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中心能够对中国产鱼类干制品进行行政检查,因此要求各检疫所根据下列规定对鱼类干制品中河豚的混入实施检查:
1. 检查对象及检查频度
(1)每次进口中国一家生产者生产的豚鱼干制品(包含调味品)时,保留货物,实施检查。
(2)对其他生产者生产的豚鱼干制品(包含调味品)及鮟鱇,按照2007年3月30日的食安输发第0330005号(最终修正:2007年9月21日食安输发第0921001号)实行检查频度为30%的监控检查。
2. 检体的选取方法及检查方法
根据下表中的方法选取检体,并根据《转基因解析法鉴别河豚加工品》的规定对河豚的混入进行检查。
包装形态 |
数量大小(N) |
为选取检体而开的捆数(n) |
检体选取量(kg) |
检体数 |
不特定 |
≦150 |
3 |
每条鱼作为1检体,每箱选取2条 |
6 |
151~1,200 |
5 |
10 | ||
≧1,201 |
8 |
16 |
3.检体寄送地址
根据2007年3月30日食安检发第0330003号文件(最终修正:2007年10月17日食安检发第1017002号)中的附表3《检查河豚的混入》栏寄送。
4.其他
如果根据《转基因解析法鉴别河豚加工品》的规定检查出河豚的DNA,则作为违反食品卫生法第6条处理,因为它不符合1984年3月3日环食第48号及环乳第6号《进口河豚检查指南》中所规定的形式。
此外,2007年5月11日的食安输发第0511008号从今天开始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