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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明年9月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昨日发布公告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管理规定》中指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定量、配料清单、生产标准、质量等级和加工工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此外,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