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产业信息 > 行业动态 > 文章内容

“厨师乐”告倒“厨帅乐”

      先有“厨师乐”,后有“厨帅乐特标”,商标侵权?近日,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决:“厨帅乐特标”3名使用者构成侵权,应支付给“厨师乐”商标所有者,武汉亚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亚太公司)24万元赔偿金和合理费用。

     2005年2月,原告亚太公司获得“厨师乐”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调味品类,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

     今年2月,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厨帅乐特标”商标,该申请于今年7月被国家商标局受理。

     亚太公司诉称,“厨师乐”是其主要的畅销品牌,其系列鸡精、味精在全国均有销售。今年4月,他们在市场上发现了外观类似的“厨帅乐”鸡精,而该产品是由“武汉某商贸公司”委托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并通过此前一直销售“厨师乐”的东莞某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亚太公司遂向武汉中院起诉,要求武汉某商贸公司、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及东莞某销售公司经理彭某等三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上述三公司在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带有“厨帅乐特标”标志,与原告的“厨师乐”商标,从顺序、位置看是一致的。“厨帅乐特标”标志虽然是五个字,但其中的“厨帅乐”三个文字与“厨师乐”商标,有2字相同;“帅”与“师”,则在字形上相近似,导致消费者极易将被告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误认为亚太公司产品。因此,三被告使用的“厨帅乐特标”标志的主体部分,即“厨帅乐”与原告“厨师乐”的相似,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