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产“加加”酱油著称的加加集团(长沙)有限公司,近日在维护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取得胜利。被告陈某、鹰潭市官坊酱醋厂等自愿与加加集团握手言和,承诺不再生产相关侵权产品。
加加集团(长沙)有限公司生产“加加”酱油销量一度位居全国第二,其核准注册的“加加”商标、“加加JI-AJIA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鹰潭市官坊酱醋厂也生产酱油,还将其命名为“加加红”、“加茄王”,在其瓶装酱油的包装上突出使用“加加”文字,使其装潢与加加集团生产的瓶装酱油的装潢极为近似。广大消费者误以为“加加红”、“加茄王”酱油就是加加集团生产的“加加”酱油。加之经销商低价销售,使得“加加”酱油的销量锐减,给加加集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加加集团将陈某、鹰潭市官坊酱醋厂等告上法庭,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12月8日自愿达成协议:鹰潭市官坊酱醋厂等承认其生产“加加红”、“加茄王”酱油系侵犯加加集团“加加JIAJIA及图”以及“加加”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也系仿冒加加集团知名商品“加加酱油”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自愿立即停止该侵犯加加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立即召回、销毁库存侵权商品;自愿赔偿加加集团经济损失5万元整。同时承诺,如再有生产上述侵权商品或生产其他与加加集团“加加JIAJIA及图”以及“加加”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鹰潭市官坊酱醋厂自愿赔偿对方经济损失50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