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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